从预防和经济效益分析的角度看,刑法的威慑效果,并不当然的适用于所有犯罪人和犯罪类型,当买方的利益足够大,而被严惩的概率又足够小的时候,就算把刑法中的刑罚提升到无期甚至是死刑,意义不大。
但其实这个逻辑是可以倒过来的,那就是,我们为什么不去觉得,是买鹦鹉的罪名规定的太重,应该去修改买鹦鹉的法条呢?
我觉得这里最大的陷阱就在于,同样一个逻辑,但是我们的基准点不同,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那么这时候贸然去修改法律,就会陷入混乱的状态。”
任真笑笑,把他赶了出去。
心里苦笑一声,他也知道这是难免的。
其实在座诸位从学刑法的第一天就应该知道,世界上有太多问题是不能通过法律解决的,尤其是具有最后手段性的刑法,确实能够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但不足以解决所有问题,否则我们的世界早就海晏河清了。
社会公众可以不顾及这些,他们可以随意的按照自己的想法提出修法变法的主张,但是法律人理应思考的更多,因为把令人厌恶的对象直接搞死,确实能够排解我们的愤怒,但泄愤并不能解决现实中那些普遍存在的问题。
任真笑道:“为什么给坏人辩护?或许有些人会给出答案,是为了钱。
这要是让他俩来,说不定直接把那个抬杠的学生叫上来了。
“我个人其实并不反对修改法律,我只是不赞成两点。
开这个讲座,是为了让大家听讲学习,不是让你来抬杠的。
第一,在尚未用好、用足现行法之前,就提出修法。
“对于今天的讨论,大家有自己的观点很正常,无论说的有几分道理,我们都要承认自己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所以我们希望大家不要在自己看重的立场上,附着不加边际的价值。”
陈光明拿起话筒,显然准备结束这场带有辩论性质的讲座了:
“啊?你就不能替我高兴一下啊。”
“其实问到这里,相信大家已经有答案了。”
我们与其他非法律人士的区别,在于除非法律存在巨大的无法忍受的漏洞或者瑕疵,我们不会贸然去修改法律,因为我们更应该知道,法治的安定性、可信性与变法修法之间必然是存在冲突的。
“那关于这个罪名的讨论,今天其实也已经很详尽了,作为被邀请来的客人,那我就稍微总结一下吧。”
“我高兴啊,难道非得表现在脸上才是高兴吗?”
“很多不懂法律的人也会对这个问题感兴趣,这个问题其实隐含了人们认为律师不应该给坏人辩护的思想。
“回答你这个问题之前,我想请问一下这位同学,你觉得什么样的人是坏人?”
那么对于这些人,如果不让律师给他们辩护的话,我们又该如何知道他是被冤枉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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