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115章 减持新规就将现金分红推到了风口浪尖上。_股运长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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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9月21日减持新规就将现金分红推到了风口浪尖上。

  据报道,证\/监\/会近期拟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一系列规则进行修改,以便进一步完善优化现金分红监管制度,持续增强投资者获得感。同时,交易所将同步修订规范运作指引。

  具体来看,证\/监\/会拟对不分红或分红少的公司加强制度约束督促分红。对于主板上市公司分红未达到一定比例的,或长期大额财务性投资但分红比例偏低公司,要求披露解释原因。同时,对于超出能力分红的企业也要加强约束,对于资产负债率偏高且经营现金流不足,但持续高比例分红的上市公司,要求详细披露分红方案合理性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现金分红制度是回报投资者的一项重要制度。这次现金分红制度的完善与优化工作再一次被推向前台,显然与今年8月27日证\/监\/会发布的《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以下简称“减持新规”)有关。因为在“减持新规”里,证\/监\/会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减持行为与现金分红进行了挂钩,明确规定“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由于股份减持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要事项甚至是头等大事,因此,“减持新规”就将现金分红推到了风口浪尖上。

  在“减持新规”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减持行为与现金分红挂钩的背景下,现金分红也就成了上市公司的一项重要事务。因此,进一步完善与优化现金分红制度也就势在必行,既要对不分红的“铁公鸡”们加强监管,同时对于超出能力的高分红也要加强约束,以确保上市公司的稳步发展。也正因如此,完善优化现金分红监管制度可以从这四方面着手。

  首先,作为对不分红公司的一种监管,可将不分红不得减持的对象由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扩大到公司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公司董监高等重要股东以及参加非公开发行的定向股东。毕竟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与董监高等对公司的经营发展负有重大责任,因此有必要一并列入到不分红不得减持的对象中来。至于将参加非公开发行的定向股东列入其中,则是提醒定向股东们要慎重参与上市公司的非公开发行,尤其是要慎重参与亏损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让上市公司的再融资真正做到优胜劣汰。

  其次,作为对上市公司超能力分红的一种约束,应禁止上市公司一边进行高比例分红,一边又推出再融资计划。一边进行高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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