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第十六章_堕入凡尘的天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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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装警察部队为了维护监狱的正常秩序和安全而实施的警戒活动,以及内卫警戒,即内卫看守,指刑罚执行机关在监狱的警戒线以内对罪犯实施的警戒和管理工作。除此之外,刑罚执行机关和武警部队还应当发动监狱周围的民兵组织,治保组织以及人民群众协助搞好监狱外围的联防工作,一旦发生犯罪分子越狱、暴动、骚乱或外部的犯罪分子劫狱、骚扰等情况,共同予以堵劫或平息。

  戒具是对有危险行为的罪犯的人身所使用的防御性器具。对老年患病,残疾罪犯以及未成年犯在一般情况下禁止使用戒具,对女犯,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也不得使用戒具。凡加戴戒具的罪犯都不应再参加监狱内的劳动。

  对罪犯使用戒具,必须事先报请监狱主管领导批准,遇有特别紧急的情况,可以先加戴戒具,但应立即补办报批手续。罪犯加戴手铐、脚镣的时间,除经人民法院确定执行死刑等待执行的以外,一般为7天,最长不得超过15天。

  担任警戒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值勤人员和监狱的人民警察在遇有紧急情况时可依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

  3、通讯、会见

  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其收发的信件必须经过监狱有关部门的检查,但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会见亲属或监护人。原则上不准会见非亲属关系的人,但特殊情况经监狱批准的除外。

  根据监狱执行刑罚的实践,除了正常的罪犯会见制度以外,还可以在特殊的情况下,安排罪犯离监探家,回家探望亲属或者处理家庭突发的变故。罪犯离监探家的时间一般为三至五天,特殊情况不超过七天。

  4、生活、卫生

  成年罪犯每天的劳动时间一般为8小时,确因生产需要不得不延长劳动时间的,必须报监狱主管领导批准。

  罪犯的学习时间一般为每天2小时,睡眠时间要保证每天不少于8小时。未成年罪犯实行半天劳动,半天学习的制度,每天的睡眠时间不少于9小时。对未成年犯不能搞重体力劳动,超体力劳动以及其他有碍未成年犯身体健康的生产劳动。罪犯每天要保证一定的文体活动时间。

  罪犯在法定的节假日和休息日应放假休息。

  罪犯的饮食标准应当按照当地同类国营企业同工种的标准供给,不得克扣。监狱的罪犯伙房需要配备专职干部进行管理,尽力调剂和改善罪犯的伙食。

  罪犯居住的监房及其周围设施的建造,应当符合对罪犯监管的特殊要求,同时也要符合国家规定如卫生、防火、防震的标准。监舍内要有必要的取暖设备。

  各监狱还应当按照本监狱的规模和在押罪犯的数量分别设置医务所或者医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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